淒淒北愛 仇外毒火在延燒 以世界百人村新觀點微觀美國 貧富極不均 6成窮人所得僅占4%
9月 06
為何我沒錢-迷思240》一手交錢,但不交貨…
在金融投資理財的世界裡,不管它是一次付款,還是分期付款,股票、基金或保險…,所有投資人買到的,並不是銀貨兩迄的實體商品,而是未來的某項權利。而且,它們也具有「金額更大、時間更久、內容更複雜」的特色。
9月1日,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罪,判處亞歷山大集團負責人唐雅君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判決確定後3年內支付國庫600萬元;妹妹唐心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刑4年,判決確定後3年內支付國庫300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
2007年間,亞歷山大因擴張太快,加上雙卡效應,消費市場緊縮,集團虧損累累,唐雅君姊妹明知集團出現營運上的資金缺口,仍指示業務員以極優惠價再招收 會員,向消費者推銷「預付型」會員方案,預付會費及美容服務費,共詐騙7000多名消費者,詐得3億2000多萬元,兩人被檢方依詐欺罪提起公訴。

本案特別的是:法官給予唐雅君姊妹緩刑,但都附有支付國庫一定金額的緩刑條件,如果在判決確定3年後沒有支付,緩刑將被免除。在聽到這項判決後,許多亞力山大的「受害者」紛紛表示不平,因為與原先的損失相較,事後所能拿回的兌換商品價值實在是「差距非常大」。

中國人有句俗話說得好:「有錢便會作怪」,特別是錢已經到別人口袋裡去,「對方」在現金到手後,除非是道德感異常強烈的人,否則,會遵守原先承諾,或是將錢返還的機會恐怕是微乎其微。

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,消費及交易多半是「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」的「銀貨兩迄」,但是在社會走向精細分工,以及越來越複雜的支付方式之後,「先交錢,後享受」的交易制度便成為流行且重要的方式之一。

到目前為止,飯店旅館、健身中心、美容保養、餐飲食品,甚至禮儀服務等業者所發行的禮券、商品提貨券、會員資格、生前契約等,都採用過這種消費型態。

只不過,消費者在繳費後便處於弱勢的一方,一旦業者發生經營不善或倒閉等情況,消費者手中的禮券或會員資格將形同廢紙,剩下的預繳費用更難以求償。所以一直以來,都衍生出不少的消費糾紛。

這是因為資金已經完全移轉到業者的手中或名下,消費者又沒有馬上完成「驗收」的動作,手中只有一堆業者尚未兌現的支票時,災難往往就會主動找上門來。

有鑒於過去部分零售業者,在大量銷售禮券之後惡性倒閉,消保會因此公告「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)」,並且將在2007 年4月1日生效,包括零售業、洗衣業、KTV、三溫暖、美容美髮、K書中心、遊樂場及菸酒銷售、觀光休閒、旅館民宿等所有行業,未來要銷售禮券,都得負起 「履約保證責任」。

而金融機構針對「先付款,後服務」的信託商品,是所謂的「預付金信託」,也就是「禮券信託」及「生前契約信託」兩種。依照信託商品的設計方 式來看,不論是禮券信託或生前契約信託,發行業者如果在信託期間內,發生解散、破產或倒閉等狀況時,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」,便由原先的業者,轉換為 「原先購買禮券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消費者」,可以達到完整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目的。

不過,儘管法有明文規定,金融機構也有相對應的商品,但據了解只有旅遊和生前契約的類型,才有要求建立強制信託的保障,其他如發行禮券、健身卡等,目前都沒有相類似的保障。所以,民眾多半是靠「拒絕預付」的消費活動來保障自己。

不論消費的標的是實體商品或服務,總是可以看得見、摸得著或感受得到。但是在金融投資理財的世界裡,不管它是一次付款,還是分期付款,股 票、基金或保險…,所有投資人買到的,並不是銀貨兩迄的實體商品,而是未來的某項權利。而且,它們也具有「金額更大、時間更久、內容更複雜」的特色。

對於時時用心呵護每一塊辛苦錢的理財大眾來說,完全不希望看到業者「不履行義務」的情況發生,同理,自然更不願見到自己所做的投資,如流水般盡付東流。

而這些商品所帶給理財大眾的影響,或是潛藏的風險,恐怕還要高於上述的一些消費商品。因為首先,部分具有「分離帳戶」性質,或是事先提存準 備金的商品(例如採分離帳戶的投資型保單、資金由保管銀行負責的共同基金,以及提存一定存款準備金的銀行存款),當然會一定程度地保障理財大眾的權益。

但是,多數商品的未來收益,都與發行機構的命運牢牢綁在一起。雖說多數金融商品都是由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所發行,但也一樣有商品發行者「履約與否」的問題。因為在「金融機構不倒神話破滅」的如今,「履約與否」看的是「實力」,而非金融機構單純的「意願」而已。

其次,就算發行機構的信用非常安穩,但是許多金融商品的包裝、設計相當複雜,它最後的「履約責任」,也並非原來的銷售機構可以一肩扛起的。所以,投資人應該要更深入地分析發行單位的履約責任才是。

另一個由「履約保證」機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是:當發行機構在登記註冊與實際銷售的地方不同時,民眾購買了像是地下保單,或是未核備的境外基金、金融商品等,未來都有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況。

最後,金融投資理財商品雖然賣的,是一個「未來才會到期的權利」,但這項權利的內容卻常常是「變動」而非「固定」的,也就是會隨著時間或價格的波動而擴張或縮小。

更有甚者,如果金融商品設計得更為複雜(例如期貨、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),所連結的內容也是概念更為抽象的「信用」等標的,投資人未來能夠回本或是稍微拿回本金的機率,恐怕也不比眾多倒閉了的預付型消費型態好上多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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